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营东江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国营东江林场部分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惠府〔2015〕48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位于惠城区龙丰街道办事处市委党校南侧约17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党校南路道路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收回土地位于市委党校南侧,属惠州市国营东江林场国有农用地,东自鹅岭南路起,西至市鹏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开发用地止,面积约1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东江林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7262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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