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1-31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惠府〔2015〕20号 根据惠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
惠府〔2015〕20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收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位于惠城区马安镇惠州大道旁(阅粮畜牧场内)约2000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包括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用地),作为惠州市城市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收回土地位于惠城区马安镇惠州大道旁(阅粮畜牧场内),属惠州市建设集团开发公司国有农用地,面积约2000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惠府国用(2014)第13021900002号和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宅基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鱼塘)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马安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61831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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