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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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惠府〔2014〕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两建”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我市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和《惠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惠市委办〔2012〕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的目标,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建设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协同善治、社会共建、成果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解决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三)突出重点,成果共享。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量监管、食品安全、消费维权等涉及民生问题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能力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惠及民生。
(四)健全制度,规范监管。加强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市建设,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五)与时俱进,完善提高。根据国家、省、市的改革精神,坚持边建设、边规范、边提高,及时调整完善建设项目,确保建设工作与时俱进。
(六)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坚持统筹设计与分步推进相结合,注重整体设计和建设任务的阶段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分步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三、建设目标
到2016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框架、“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机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统一共享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初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我市加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四、实施步骤
2014年,结合省、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雏形;2016年,巩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并对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评估。
五、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投资项目审批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体系。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登记;改革现行年检(验照)制度,实行企业年报备案制。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完善“网上登记、双向快递”登记服务,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探索推进市、县、所三级窗口服务标准化管理;推进“一个窗口许可”,打破业务分散、窗口分设的模式,按照相对集中、方便办事的原则整合窗口,实现业务全覆盖、登记注册便利化。2014年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2016年基本建立“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编办)
(2)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编制《惠州市投资管理负面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项目等。2014年首先在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和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研究制订负面清单,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清理妨碍平等统一准入的地方性规制,促进投资便利,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
(3)精简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取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牵头单位:市编办、发展改革局、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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