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惠府〔2013〕110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完善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市政府决定依法收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鸡村大英岭地段约267亩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作为莞惠城际轨道交通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收回土地位于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金鸡村大英岭地段,属广东隆生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面积约267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参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52000

园地40000

林地18467

养殖水面54000

未利用地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小金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90336)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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