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 文号:惠市知字〔20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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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9月23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大经济
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关于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的要求,推进惠州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公共财政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议、分析、评估与综合研究,形成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其作用是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章评议对象与工作重点
第三条凡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投入数额较大,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和科技活动,涉及重大知识产权问题,可能导致活动项目实施失败或产生重大损失的,都应当组织知识产权评议。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行业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制定。
(二)以技术先进为由,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扶持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扶持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技术引进、科技人才(或团队)引进、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剥离、转让项目,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侵权应对。
(五)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
(六)技术标准制定;
(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组织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适用类别包括公共管理活动和工商管理活动。公共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产业和区域规划、创新发展水平等要素,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立项方向、知识产权风险、计划和项目的知识产权绩效、公共政策的可实施性等进行分析评议和综合研究,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工商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目标、资源状况、竞争环境等因素,对具体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状况、知识产权绩效等进行预测、评估、审计和评价,寻找创新空间,支撑知识产权布局,协助纠纷处理,为商业活动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第三章评议的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方组织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建议市政府组织启动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并组织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申报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扶持项目,需要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在发布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由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或要求管理相对方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直接委托方时,通常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
在企事业单位工商管理活动中,可采取内部组建专门团队自行承担、或委托从事分析评议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的方式,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将分析评议纳入生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体系。
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接到市政府要求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内,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报市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七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科技、经信、发改、国资委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要明确安排一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第八条重大行业战略规划及产业政策制定、重大产业发展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等重大公共管理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专项列支;申报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扶持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承担,列入项目成本。
市财政应安排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知识产权评议的宣传、专家库的建设和相关人员的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专业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支持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人才的培养,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提供支撑;对有关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及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求的知识产权评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对本办法规定应该提交而未提交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的项目申请,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或扶持。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的出具单位以及专家,应当对各自出具报告的内容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专家意见,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相关服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在惠州从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在实施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专家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项目所涉及的各种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人为操纵评议结果;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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