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 文号:惠市知字〔2015〕2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市政府《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惠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知识产权强市,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1〕1号)、《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后,有关事项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县(区)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县(区)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十条扶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包括资助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维持,国内专利授权,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开展专项激励活动等项目。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信息应用,专利许可、交易、投融资、保险、运营及高端运用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专利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专利保护,专利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
(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及试点,对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和统计考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高层次战略合作等工作。
(五)知识产权服务。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代理、信息分析与应用、法务等专利服务业发展。
(六)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要求开展的工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分配办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标准分配、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除专利申请、授权、维持、专项激励活动、维权援助以外的其它项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平台)和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维持,国内专利授权,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专项激励活动资助等专利资助资金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惠州市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常年受理,并按市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1〕1号)规定审核。
第十四条除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维持,国内专利授权,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专项激励活动资助以外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通过所在地的县(区)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市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五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七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按《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本条第一款程序报批。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维持,国内专利授权,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专项激励活动资助按奖励性资金管理,由市知识产权局按市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惠府〔2011〕1号)规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第十九条除国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有效专利权维持,国内专利授权,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专项激励活动资助以外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直单位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县(区)单位的,由县(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市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二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县(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直单位的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或市知识产权业务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要履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的规定,组织各县区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惠州市知识产权局惠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知字〔2009〕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