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制定了《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现予印发,供参照借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供知识产权权利人了解、获取行政保护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专利、著作权、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政查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查处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职权或应请求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对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决定的活动。

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指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请求就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权属纠纷等进行居中调解的活动。

当事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违法行为人等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在深圳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申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拨打知识产权咨询申诉热线“12315”、“12330”、“12365”或“12358”进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咨询、举报、投诉;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稽查大队、各分局的知识产权科或稽查科、监管所进行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在展会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举报、投诉;

(四)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案件查处过程中向其举报、投诉;

(五)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申请行政保护。

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前述举报、投诉立案,方便权利人获得行政保护。

第七条主动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保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提交书面的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包含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四)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职权或授权管辖范围;

(五)《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案件立案须知》、《著作权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商标侵权投诉案件立案须知》、《侵犯技术秘密投诉案件立案须知》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保护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案件处理等行政保护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请求书或答辩书等材料中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供代理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时限等事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回避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在行政查处、行政裁决及行政调解等案件中,行政工作人员没有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查处等行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积极参与行政保护案例库的建设,通过经验累积和案例公开,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尊权维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行政查处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有权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

(一)假冒专利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四)商标违法使用行为;

(五)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