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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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府函〔201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0日
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和《关于印发云浮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12〕7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地政府”)“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地政府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年初提出各地政府污染减排年度目标和重点工程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各地政府要及时把市下达的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本地区重点企业,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目标。
第六条对各地政府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污染减排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减排基础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七条从2013年起,各地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经信局和统计局。
第八条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对2015年度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时,一并对各地政府“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6月底前,市环境保护局应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污染减排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得分为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得分为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分值低于6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市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减排工作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局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该地区在环保领域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的市级减排专项资金。对“十二五”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各地政府应在收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各地政府的污染减排考核结果纳入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年度考核结果及“十二五”考核结果由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在市环境保护局公布各地年度污染减排数据前,各地政府未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确认,不得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污染减排数据。
第十六条各地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府函〔2012〕70号文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或配合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并对本部门年度污染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第二年2月底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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