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兵森林消防分队、轻舟分队和维稳分队管理使用的补充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兵森林消防分队、轻舟分队和维稳分队管理使用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肇府办〔2009〕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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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民兵森林消防分队、轻舟分队和维稳分队管理使用的补充通知
肇府办〔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肇庆市政府办公室、肇庆军分区司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兵森林消防分队、轻舟分队和维稳分队管理使用的通知》(肇府办〔2008〕29号)精神,我市各县(市、区)分别在民兵应急分队中组建或规范建设了森林消防分队、轻舟分队和维稳分队(以下简称“三支队伍”),并在历次的抢险救灾和社会维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三支队伍”的管理使用,同时明确各地、各部门的职责,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经市政府、肇庆军分区同意,现对肇府办〔2008〕29号文的有关事项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三支队伍”队员年龄应在45岁以内,受过抗洪抢险、扑火救灾、应急、维稳等专业训练,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
二、队员的人身安全保险(伤、残、亡)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统一购买,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三、在本地区执行任务时,由当地指挥部下达指令给人民武装部,饮食、轻伤医疗救护、误工补助、车辆等保障由当地政府解决,保障办法和标准参照第四条执行。人民武装部需将兵力出动和任务执行方案上报肇庆军分区批准;情况紧急时,可边行动边报告。
四、跨县(市、区)执行支援任务时,由肇庆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命令直接下达指令给人民武装部。执行任务中,队员的饮食、轻伤医疗救护由受援地指挥部保障。执行任务经费(包括误工补贴、车辆、器材损耗等)按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受援地政府保障。执行任务结束后1周内,肇庆军分区司令部将出动应急分队抢险救灾情况填写“肇庆市民兵()分队执行任务经费请领审批表”(见附表),报市指挥部、市分管领导、受援地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受援地财政部门,由受援地财政部门将经费拨付到肇庆军分区,肇庆军分区在1周内根据各人武部参加抢险救灾情况将相应经费拨付到各单位。队员的误工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
五、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肇府办〔2008〕29号文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肇庆市民兵()分队执行任务经费请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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