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复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复函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复函
中府办函〔2014〕297号
市城乡规划局:
你局关于《关于批准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的请示》(中规报〔2014〕207号)收悉。经十四届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函复如下:
一、结合中山市现状交通问题和发展实际,你局提出的停车配建指标标准符合中山市经济发展和规划管理实际要求,原则同意分区实施《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见附件)。一类分区为核心区,范围包括中山二路、华柏路、孙文东路、莲塘路、莲员路、石岐河围合区域;二类分区为石岐区(除核心区的其他区域)、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朗镇、沙溪镇、港口镇、小榄镇、古镇镇、东升镇、东凤镇、南头镇、三乡镇、坦洲镇;三类分区为五桂山、大涌镇、横栏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板芙镇、神湾镇。
二、你局要尽快将《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成果内容纳入《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并严格按照新的配建指标标准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三、你局要在《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获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
中山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标准
大类
小类
单位
小汽车
摩托车
非机动车
备注
一类分区定值
二类分区
下限
三类分区下限
住宅
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0.1
0.1
0.1
0.5
1.5
每户建筑面积<60m2
车位/户
0.3
0.3
0.3
0.3
0.4
60m2≤每户建筑面积<90m2
车位/户
0.7
0.7
0.7
0.2
0.3
90m2≤每户建筑面积<120m2
车位/户
1.0
1.0
1.0
0.15
0.25
120m2≤每户建筑面积<140m2
车位/户
1.3
1.3
1.3
0.1
0.2
140m2≤每户建筑面积<200m2
车位/户
1.6
1.6
1.6
0.05
0.1
每户建筑面积≥200m2
车位/户
2.0
2.0
2.0
0.05
0.1
建筑面积200m2以上的户型可配置不超过20%的子母车位。
商业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4
0.6
0.6
0.15
0.2
至少设置1装卸货泊位,1个旅游大巴泊位,3个出租车泊位。
普通旅馆(招待所)
车位/客房
0.3
0.4
0.4
0.15
0.2
至少设置1个出租车泊位。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4
2.0
1.5
0.25
0.5
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娱乐免设),2个出租车泊位。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1.5
0.4
3.0
至少设置2个装卸货泊位,3个出租车泊位。
影剧院
车位/100座位
4.0
4.5
4.5
3.5
3.5
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
综合商业(购物中心、商铺、商场、超市等)
首2000m2建筑面积的部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2.0
0.5
1
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2个出租车泊位。建筑面积超过1万m2时,每增加2万m2建筑面积,增设1个出租车泊位。
超过2000m2建筑面积的部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7
0.7
石岐(除一类分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按1.0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0.8
0.2
0.3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2
1.0
0.4
0.5
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建筑面积超过1万m2时,每增加2万m2建筑面积增设1个出租车泊位。
商务及其它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1.0
0.4
0.6
石岐(除一类分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按1.5
文体设施
体育场馆
≥400座体育馆或≥15000座体育场
车位/100座位
3.0
3.0
3.0
1.5
3.0
大型综合体育场馆至少设置10个出租车泊位,5个旅游大巴泊位。
<400座体育馆或<15000座体育场
车位/100座位
4.0
4.0
4.0
2.0
4.0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1.0
0.4
2.0
至少设置3个出租车泊位,2个旅游大巴泊位。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1.0
0.4
2.0
医疗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5
1.5
1.0
2.0
综合医院至少设置5个出租车泊位,专科医院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
社区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0
1.0
0.8
3.0
疗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6
0.6
0.8
1.5
至少设置1个出租车泊位。
公园
综合公园、旅游景点
车位/公顷
5.0
8.0
7.0
9
12
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2个旅游大巴泊位。
专类公园
车位/公顷
3.0
5.0
4.0
8
10
至少设置2个出租车泊位,1个旅游大巴泊位。
社区公园、街头绿地
车位/公顷
—
—
—
8
10
教育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教工
35
5
见备注
非机动车泊位按每100名师生计算,大中专院校40/中学30/小学15/幼儿园5。校址范围内至少设置2个校车泊位。
中学
30
10
小学
25
15
幼儿园
25
15
交通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
2.0
4.0
配建指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停车配建规模及其它接驳设施应按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而定。
汽车客运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5
2.0
4.0
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15
2.0
4.0
工业与仓储
厂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0.1
0.05
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研发类工业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2
0.2
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1
0.05
至少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附图1中山市停分区图
注释:
1、考虑路网容量和公交可达性等差异,以主要道路和行政区域为界线,将全市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分区为核心区,范围包括中山二路、华柏路、孙文东路、莲塘路、莲员路、石岐河围合区域;二类分区为石岐区(除核心区的其他区域)、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南朗镇、沙溪镇、港口镇、小榄镇、古镇镇、东升镇、东凤镇、南头镇、三乡镇、坦洲镇;三类分区为五桂山、大涌镇、横栏镇、黄圃镇、阜沙镇、三角镇、民众镇、板芙镇、神湾镇。
2、一类分区定值指一类分区的小汽车停车配建指标为固定值,配建小汽车泊位原则上不得大于或小于配建标准值;二类分区下限和三类分区下限指二类分区和三类分区配建小汽车泊位原则上须大于或等于配建标准值。
3、星级宾馆指提供住宿和会议、娱乐、餐饮等服务的综合型酒店;普通旅馆指以提供住宿为主的招待场所。社区公园、街头绿地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活动内容和设施,面积小于5公顷的集中绿地。
4、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套的商场、餐饮、娱乐等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的数量。
5、计算各类停车位不足1个时按1个计算。
6、无障碍机动车泊位应占配建机动车总泊位的1%。
7、地面小汽车泊位不宜超过配建小汽车总泊位的10%。
8、非机动车泊位宜设于地面,不得设于地上2层及以上或地下2层及以下位置。
9、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停车实际需求,镇区配建的摩托车泊位和小汽车泊位可相互折算,1个小汽车泊位可折算6个摩托车泊位,被折算的车辆泊位数不得超过其应配泊位总数的10%。
10、配置各种车辆类型停车位的尺寸参照国家规范执行,垂直通道式停车每个小汽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5.3米×2.4米,平行通道式停车每个小汽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0米×2.4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小汽车停车面积约30~40m2(地下停车库或地上停车楼)或25~30m2(地面停车场);每个摩托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2.0米×0.9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摩托车停车面积约2.5m2;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为2.0米×0.6米,包括通道在内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约1.5m2。
11、出租车泊位和公共自行车租赁点须设置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其它各类停车泊位均应设置在建设项目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筑红线以外的停车泊位不计入配建泊位总数。
12、大型居住小区、商业办公区或其它重要客流集散地,应根据规划建设配套公交场站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配套公交场站规模应符合附表1规定。公交场站布局和功能定位应符合上位规划或通过专题研究确定。配套公交场站应设置在地面或首层,不得设置于地下或楼上。公交场站规模除达到面积要求外,还应达到标准公交车辆停靠泊位数量的要求。当场站因形状不规整或受柱网的影响,公交场站不能满足停靠泊位规模的要求,须增加相应规模的公交停车场面积。
附表1建设项目公交场站配套标准
建筑功能
建筑面积
启动阈值(万m2)
公交场站配套
面积(m2)及泊位要求(个)
每增加1万m2建筑面积所需增加公交场站的面积(m2)及泊位要求(个)
住宅
15
1000m2(10个)
60m2(0.6个)
商业
10
1000m2(10个)
100m2(1个)
办公
8
1000m2(10个)
120m2(1.2个)
或总建筑面积
20
1000m2(10个)
50m2(0.5个)
注:①括号内为标准公交车辆停靠泊位,其泊位尺寸为:垂直式停车3.5米×12.4米、平行式停车3.5米×14.4米。②住宅、商业、办公建筑面积未到达启动阈值时,按总建筑面积对应的参数计算公交场站配套规模。
13、建筑面积达到下表启动阈值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配套公共自行车桩位数量须符合附表2规定。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应根据建设项目人行出入口布局合理布置,并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每个租赁点至少20个桩位,当自行车桩位超过40个时,宜分散布局。
附表2建设项目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配套标准
建筑功能
建筑面积
启动阈值(万m2)
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个)
每增加1万m2建筑面积所需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个)
住宅
5
20
2
商业
3
20
3
办公
2
20
5
或总建筑面积
8
20
1
注:①住宅、商业、办公建筑面积未到达启动阈值时,按总建筑面积对应的参数计公共自行车租赁桩位规模。
14、配套公交场站可以少配小汽车泊位,配套公共自行车桩位可以少配非机动车泊位,具体折减优惠如附表3所示。公交场站配套折减小汽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小汽车泊位总数的20%,公共自行车折减非机动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非机动车泊位总数的50%。公交场站配套及小汽车泊位折减方案须通过专题研究来论证(如交通影响评价),并经过专家论证可行,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附表3配套公交场站、公共自行车折减停车位标准
折减类型
折减优惠
最小规模
公交场站折减小汽车泊位
每100平方米的公交场站减少12个小汽车泊位
单条公交线路首末站最小规模1000平方米
公共自行车桩位折减非机动车泊位
1个公共自行车桩位折减3个非机动车泊位
一个租赁点至少20个公共自行车桩位
15、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物停车泊位(包括小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泊位)可共享折减,折减条件:①商业和办公的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②任一种功能建筑面积占比不小于30%;③商业和办公的停车场可互连互通。满足条件时,可减少的泊位数不超过次功能建筑(指建筑面积较小的业态)应配停车泊位的10%。
16、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政府鼓励建设机械式停车场,但须满足层高等相关技术规范,在规划验收时,机械式停车泊位须同步建设完成,对没有完成的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当配建停车位为地上立体停车楼时,地上停车楼建筑面积须计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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