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桂政办发〔2011〕151号
颁布日期:2011-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到2015年,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3377座,全面解决现有1779.64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新增恢复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5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稳定在2460万亩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水利防御旱涝和山洪灾害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水利基础设施,主要城镇的防洪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水资源供给基本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农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乡镇水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得到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水利现代化程度明显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水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五”期间,建成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程,推进桂中治旱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二期工程。基本完成11个大型灌区、68个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确立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指导地位,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因地制宜兴建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设施,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实施一批泵站更新改造。加快支渠末级渠系防渗工程建设,实施田间渠道工程连片建设,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田间灌排工程体系。到2020年,基本完成桂西北旱片、桂中旱片、左江旱片、右江旱片治理工程建设。全区大、中、小型灌区末级渠系的连片建设基本完成,形成完善的田间灌排工程体系,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二五”期间,完成559座重点小(1)型病险水库、58座大中型病险水库、2760座小(2)型病险水库、87座重点大中型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到2020年,全部完成大中型病险水闸的除险加固任务,基本消除大中型病险水闸的安全隐患。(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五”期间,加快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桂西资源富集区等区域重要水源工程建设,建成一批重点水源工程。实施重点干旱县县城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建设一批人口较集中村镇供水水源工程。推进左江旱片、右江旱片、桂西北大石山区旱片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到2020年,规划内重点水源工程基本建成,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用水需求得到保障。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部湾办、“西江黄金水道”办等部门负责)

(五)“十二五”期间,完成大石山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全面解决现有1779.64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规模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六)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落实建设、运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和广西电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七)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

(八)全方位推进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快健全流域内水利枢纽工程、水电站工程等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统一调度机制。(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九)加快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体系建设,尽快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全面提高气象雨情汛情旱情预报预警水平。加强自治区防汛抗旱督查工作制度化建设。大力实施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保障水库防汛公路通畅。(自治区水利厅、编办、交通运输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巩固和强化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增强基层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建设一批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增强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保障能力。(自治区应急办会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加大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西江干流、柳江、郁江、桂江、漓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提高洪水调蓄、航道通航和枢纽过船能力,加快“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桂林市防洪及漓江补水枢纽工程,开工建设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加快推进落久、洋溪水利枢纽、邕宁水利枢纽等项目建设。加快5个重要防洪城市、31个重点防洪市县城区防洪堤、北部湾经济区重点海堤工程建设。对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271条中小河流中的重要河段进行整治,完成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到2020年,全区市、县防洪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基本完成北部湾经济区重点海堤工程标准化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北部湾办、“西江黄金水道”办等部门负责)

(十二)强化城乡供水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保护。推进山洪、泥石流、滑坡易发区等易灾地区和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整治工程,加快会仙湿地等水生态工程建设。以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及易灾地区为重点,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河道、沟渠、坑塘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管、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等制度。“十二五”期间,新增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到2020年,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得到修复,水源涵养区的生态得到保护,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基本建成。(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环保厅、农业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十三)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科学开发利用空中水资源,加快人工增雨抗旱防雹工程建设。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航运、发电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合理确定上网标杆电价,强化水电安全监管。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农村水电站增效减排技术改造工程。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主体、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电网建设和升级改造,实现电网开放公平无歧视接入,提高农村电网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水平。“十二五”期间,建设20个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一批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示范县(市、区),全面完成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物价局和广西电监办、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负责)

(十四)进一步加大水文和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拓展站网功能,充实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和气象测报能力。加强水文巡测基地和水文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水文水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水文和气象观测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全区中小型水库水文监测及预警体系建设。(自治区气象局、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等方面上实现新突破。(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七)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水利投入的力度,“十二五”期间财政预算用于水利的资金年平均增幅在10%以上。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统筹管好用好各种财力性补助资金,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各市、县(市、区)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其中10%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自治区财政“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冬春水利建设,重点是末级渠系连片和“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市、县(市、区),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安排不少于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和水源工程建设。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12%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经费和水利建设,并保持适度增长,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投入力度。要加强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以县级为单位,整合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实现水利投资效益最大化。把水库防汛公路纳入乡村公路建设的范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农业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水电等水利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通过水利收益权质押贷款用于水利建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利率和延长贷款期限。各地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由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和广西银监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水利和农村水电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和农村水电建设的信贷支持。(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由广西保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一)落实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给予奖励政策。对农村供水等公益性项目实行政府贴息贷款。(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水利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多种形式直接、间接融资,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由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证监局、广西银监局会同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建立工业反哺农业投入机制,实施蔗水、烟水配套工程,鼓励制糖企业和烟草行业加大对原料基地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企业每年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原料基地水利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烟草公司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建立完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

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切实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核定水域纳污容量,结合国家污染物减排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库排污总量。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和考核体系,完善水质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尽快完成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自治区水利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必要的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确保农村供水安全。明确承担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职责的管理机构,加大管理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工程强制性检测,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加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力度,健全水利建筑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强化招投标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结合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恢复和建立乡镇水利站,按照有利于水利工作发展的原则,明确以县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乡镇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基层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推广农民用水参与管理模式,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治区编办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三十一)运用和发挥好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水利工程供水进行分类定价,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工程水价管理体制和灵活的价格调节机制。稳步推进工业和生活用水水价改革,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乡镇供水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特别是把完成投资责任、配套资金到位责任、工程安全责任等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绩效办、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加快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河道采砂、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能开发、工程管护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水利执法机构,切实加强水利执法。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处理河道设障、非法取水、非法采砂、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水事违法行为。健全和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完善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科学编制水利发展规划,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公安厅、环保厅、调处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水利队伍力量,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高层次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加强基层水利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水利队伍,市级水利部门招录水利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优化水利系统人才队伍整体结构。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支持广西水利人才教育基地和水利院校建设,加大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切实解决基层水利干部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自治区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按有关规定拨付水利建设资金,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监督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优先保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水利项目,要加快用地预审,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监察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大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厅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把各市、县(市、区)完成任务、资金到位、施工安全等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自治区绩效办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一)加大宣传力度,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营造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落实,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任务分工。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报送牵头部门。

(三)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水利厅汇总。自治区水利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将年度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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