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并对专利权人进行奖励,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
奖励对象:获得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为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的个人,且专利权人地址为百色市行政辖区内。
第四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资助范围:凡在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及提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发票,均可获得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代理费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900元,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的再资助1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申请资助300元。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300元。
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五条奖励范围及标准。
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权人奖励2000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奖励500元/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奖励300元/件。
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奖励条件: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已获得专利证书。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属发明专利的,提供《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属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发票。
(四)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发票复印件。
(八)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八条申请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百色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二月底。
(一)申请:填写《百色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百色市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资助和奖励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三)审批: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受理的当年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签发领款通知。
(四)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全市12个县(区)科技局受理审查当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报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审批。
(五)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如是委托办理领款手续的,被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第十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百色市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实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今后不再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申请。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
第十二条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百色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