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桂发〔2011〕22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水政法〔2010〕516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北海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北发〔2011〕29号)的要求,为了全面加强我市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推动水利又快又好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国家和自治区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依法治水工作的高度重视。加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水利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
我市共有大小河流290多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km2的河流有85条,河流总长1469km;现有水库39座,引水工程有68座,提水工程801处,水闸534座,海河堤全长589公里。特别是近年来,水利投入逐年增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由于水利设施点多、面广、线长,且绝大多数地处农村及沿海一带,保护与管理难度随之增大,水利执法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促进了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但也存在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保障不强、能力不高、监管不到位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我市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一步理顺水利执法体制机制,加大水利综合执法力度,有效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保障水利改革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二、明确目标,全面强化水利综合执法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强水利执法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整合执法职能,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到2015年,完成以下工作目标:
(一)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
(二)水政监察队伍专职化基本完成。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的队伍性质、人员编制与法定职责相适应。
(三)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更有效规范,执法监督全面强化,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四)水行政执法保障明显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经费得到有效保障,执法装备得到全面改善。
三、深化改革,加强水利综合执法体制建设
(一)建立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努力建立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目的,以设施建设为保障的新型水行政执法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理顺内部职能关系,整合执法力量,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调解职能,提高执法效能;核定水政监察机构在岗人员编制,实行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素质过硬、机构健全的水利执法队伍。
(二)建立健全水政执法机构。目前,各县、区尚未成立水政监察机构,水资源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各县、区政府要在2013年前建立完善水政监察机构,机构人员数量要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解决执法人员财政供养的问题。市直各水管单位要建立健全水政监察队伍,落实执法人员,优化人员配置。
(三)开展水政监察政风行风建设。各级水利部门切实开展水政监察队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勤政廉政和爱岗敬业教育,推行水政执法行为准则,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推动水政监察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水政监察队伍管理、执法统计、水事纠纷调处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和报送执法信息,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五)加大水利综合执法投入。各级各有部门要加大水利综合执法的投入,将水政监察队伍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执法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业务经费,保障执法工作正常运转。各级水政监察机构要配备和充实专用执法交通工具和调查取证工具,办公设备、执法装备等硬件设施得到全面改善。
四、强化执法,有效提高水利综合执法效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水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水利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注重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及时解决水利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期实现水利综合执法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水事矛盾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和水事纠纷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责任制,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
(三)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逐步实现由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防查并重的转变。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查处和打击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设施、侵占河道湖泊、严重扰乱水事秩序等违法行为。
(四)切实落实法定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既要重视工程建设,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法律实施,也要重视案件查处,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绩效突出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不当行使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追究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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