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2012〕171号
颁布日期:2012-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政办〔2012〕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取通知,竞买者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退款申请,市财政局直接退还给竞买人。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分区域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第三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人民银行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行“宗地管理、宗地结算”成本核算制度。即以每宗土地出让后按合同缴交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进行清算。出让前预付的和出让后应付的所有成本税费、报批费用等支出一律归集到该宗土地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合同总价款、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将合同复印一份给市财政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土地出让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市财政部门核实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不足部分可以通过融资解决。

第十二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04)49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2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与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贵政发〔2003〕29号)规定,将除三区区政府驻地所在镇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直代垫的用地报批费等成本费用及依法依规计提的各类(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开发资金)等资金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划拨给三区。划拨给三区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通过年终决算办理。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贵港市人民政府与工业园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收入开支范围和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计算,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2.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文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3.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5〕28号)规定执行。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土地供应成本的通知》(贵政办〔2011〕152号)文规定:市中心城区按14.25万元/亩、乡镇按5万元/亩计入土地成本;不在城市、城镇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用地土地供应成本价格不考虑城市基础建设费用。

(五)其他支出。包括征地报批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开发资金、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施征地工作相关费用等。

1.征地报批费用

(1)耕地开垦费。即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交的耕地开垦费。根据《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的规定,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文件规定,我市本级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为24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号)文件规定计算,全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2000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1500元/亩。半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1.8%计算,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1.4%计算。单包方式: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1.4%计算,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1%计算。

(4)征地劳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征地劳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109号)规定:一般项目3元/平方米,折0.2万元/亩;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1元/平方米,折666.67元/亩。

由市人民政府批复使用的村镇建设用地的报批费用,由三区政府负担,待供地后由业主负担。清算时扣减。

2.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评审费用等,按土地出让收入2%提取,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购储备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5%的比例按宗地计提土地收益基金列入宗地成本。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6〕27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和国有困难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以不再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6.教育资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各种成本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按土地出让纯收益10%提取。

8.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按《贵港市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计提管理暂行办法》(贵政办〔2011〕22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政府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容积率的,按增加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提。

9.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1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10.实施征地工作相关费用

(1)征地工作经费。按2500元/亩计算,其中:市国土资源局500元/亩,征地实施单位750元/亩,被征地的当地政府(含乡镇政府)1250元/亩。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听证费、宣传费、调查费、报批材料组织工作经费等;被征地的当地政府(含乡镇政府)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宣传费、被征地农户误工误餐补助等方面开支。

(2)征地扶持费。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的生产扶持,征地扶持费按2000元/亩计算。

(3)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按1.5万元/亩计算,主要用于奖励配合征地的农民,具体操作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1〕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4)办理使用林地批复手续的相关费用。按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规定标准计提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

11.代扣税费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应收取的费用

(1)耕地占用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桂财综〔2010〕12号)耕地占用税的缴纳标准为:一般耕地30元/平方米,基本农田45元/平方米;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元/平方米)。

(2)其他部门依法依规应收取的费用(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在征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费用支出,收费单位统一使用税务机关核发的正式发票征收,其中:对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用地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土地储备银行贷款利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收储或征地时按每宗(或批次)土地计算每亩土地所占用的贷款额度,结合占用资金的时间及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分摊该宗地(或批次)应负担的贷款利息,列入征地成本。待宗地出让收支清算时,由市财政局将清算收益进行核算后,将应负担的贷款利息划入土地储备财政(融资)专户。

第十六条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工程与服务项目都必须通过政府投资评审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后,按宗地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清算方案并报市财政局核定。宗地成本支出不得大于该宗地的出让收入。

第十八条划拨土地供应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的成本;二是在中心城区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不低于30万元/亩,在乡镇建设规划范围内的不低于20万元/亩。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二是不低于同级别工作用地基准地价的70%;三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贵港市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标准。

第四章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补偿费等补偿性支出的审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附市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标准审核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给征地实施单位或被征地单位(或个人)。

(二)土地开发支出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收储计划及市政府年初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对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建设成本支出相关材料(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政府投资评审及政府采购的有关材料等),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支出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审批: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土地供应成本的通知》(贵政办〔2011〕152号)文规定按部门预算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四)支农支出的审批:

1.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拨付。

2.被征地农民社会劳动保障资金的拨付,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社保基金预算支出审批流程执行。

(五)其他支出的审批:

1.用地报批费用支出的审批:市本级(含三区)征地报批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的《缴款通知书》填报“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缴款通知书》(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支付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的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出让宗地(合同)进行清算后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的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年初收储计划对收储的宗地所需的收储成本费用支出,按储备项目库的编号及宗地(批次)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收储成本支出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4.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审批: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5.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的审批:由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将政府批复的有关破产或改制、职工安置文件及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6.教育资金、重大教育项目专项资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征地的相关费用支出审批:

(1)征地工作经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或实施征地工作单位(或机构),依据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贵港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批文(含文件、会议纪要、记录等),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拨付。

(2)征地扶持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附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的村镇(组)同意征地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三区政府,由三区政府拨付给被征地的村镇。

(3)被征地农民配合征地奖励经费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项目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参与征地的实施单位(或机构)完成征地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征地农民同意征用并交出土地的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征收奖励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11〕251号)拨付给三区政府,由三区政府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4)办理使用林地批复手续的相关费用支出,按征地补偿款的拨付程序进行。

(5)土地征收工作奖励金的支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项目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并附参与征地的实施单位(或机构)完成征地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国土部门出具已完成征地工作的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由征地实施单位管理使用。

8.代扣税费及其他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支出审批:

(1)耕地占用税的缴纳,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合同)计算应缴税额,填写“贵港市国有土地出让清算支出审批表”、“征地成本计算表”并附宗地(合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用地单位委托书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由市财政局按照耕地占用税划分范围及该宗地应缴纳的税款,把资金拨付给市直或区直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并将税款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收入级次缴入国库。

(2)其他部门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支出(交易服务费、测绘费等)。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及有关规定计算属于出让人承担的部分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拨付给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已拨付的款项索取发票交财政部门入帐。

(3)土地储备贷款利息支出审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利息通知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融资)专户直接支付给银行。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的第三季度,市财政部门要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纳入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招拍挂公告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地方人民银行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凡在贵港市本级开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与贵政办〔2005〕131号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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