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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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来政发〔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来宾市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方案
2011年,我市先后遭受几次强降雨过程,部分地区山洪瀑发,造成内涝,部分民房倒塌。据统计,全市因灾倒房769户,其中忻城县661户、兴宾区72户、武宣县18户、合山市17户、金秀县1户,直接经济损失28516.17万元。为做好我市今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严密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因灾民房倒塌恢复重建任务。
二、工作目标
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全市今年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任务,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在2012年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分户实施的原则。建设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拿出多套新房图纸,群众自行选择,统一指导,由农户自行建设。
(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可以集中建设灾民新村或示范村;不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可以分散建房。
(三)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助、亲友互助为辅的建房资金筹措原则。
(四)坚持分类帮扶,保障重点的原则。区别不同帮扶对象,实行分类帮扶,重点帮扶。
(五)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帮扶对象及其类别的确定、宅基地的调整和安排、规划方案的审定、新房户型的选择等方面,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从8月份开始,12月底前完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8月1日—9月1日)。主要任务:一是成立工作机构;二是进一步核实灾区倒房情况,建立倒房台账;三是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四是做好详细的恢复重建规划,完成选址工作,出台实施方案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9月2日—12月20日)。主要任务:一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二是指导灾民恢复重建,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四是开展督促检查(包括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0日)。主要任务是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倒房恢复重建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检查验收方案另定)。各县(市、区)需先组织本地的检查验收,可以采取先完成先检查验收。
五、工作方法和具体要求
(一)摸清底数,准确核实倒房数量。逐村逐户调查核实灾情,摸清倒房数量,建立倒房台帐。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给予帮扶建房。对倒房户倒房情况、重建户名单、补助金额等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分类帮扶,保障重点。对倒房恢复重建进行分类帮扶,不能搞平均主义。倒房户一般分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属五保户的,可以安排到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居住,无法安排的,由政府负责至少帮建成一间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长期依靠政府救济生活,属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残疾人家庭,由政府负责至少建成一间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对有部分自救能力的一般困难户及一般农户,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办法建房;对有自救能力建房的农户,主要采取个人自筹、亲邻互助等形式进行建房。
(三)多种形式建房。在建房形式上,可采取分散建房或集中建房。分散倒房户原则上在原地或异地分散建房,宅基地不重新安排。对倒房较多的村屯,在具备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筹能力强等条件的情况下,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建灾民新村。灾民新村建房补助标准可以略高于一般困难户或分散建房的补助标准。建新村时,宅基地的调整和安排、新村的规划、户型的选择等,由村民依据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自行决定和选择。需异地搬迁建新村的,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同意,由相关部门立项,参照建灾民新村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补助资金发放办法。建房标准确定后,要将重建资金补助指标落实到户,提前告知灾民,填发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不能一开始就一次性发放补助金,避免领了补助金而建不起房的现象发生。
(五)科学选址,统一规划,精心设计。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不能再建泥土房。在选址上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排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房的灾害防御能力。新房或新村建设既要尊重农村风俗习惯,又要方便生产生活,原则上要建在利于用水、用电,利于排水、排污,交通相对方便的地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房建设规模和结构力求从俭节约,不贪大求洋。在设计方面,要提供多套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新建住房要合理没计,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又要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经济适用,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在新房设计上,最好配有厕所、沼汽池等。
(六)工作程序:
1.灾民申请。灾民需要补助建房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不提出申请建房补助的,可视为没有困难不给予补助。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灾民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类别,及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后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对倒房户进行分类,确定补助对象和类别,编制救助花名册。
4.县级审批。将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5.签写保证书。建房户必须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写保证书,保证恢复重建动工和完工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工。
集中建房或整村异地搬迁建房的,在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立项)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集中建房审批结果、整村异地搬迁建房立项情况应在村民中张榜公布。
六、重建资金来源
(一)分级负责,落实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以及“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房补助资金标准,除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保险公司理赔资金外,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情况及自身财力确定因灾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此外,鼓励地方做好社会捐赠活动,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可以作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恢复重建的补助。
(二)落实倒房户的责任。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补助。
七、工作措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主要责任在县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市级领导联系到县、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村,机关干部联系到户的办法,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工作责任。要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重灾村,要落实一名以上的县四家班子领导成员带工作组进村,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设立领导工作责任区、干部联系户,责任区、联系户实行挂牌公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城建部门负责做好规划和设计;交通部门主动修复乡村道路,确保恢复重建交通畅通;供电部门及时恢复供电;财政、民政部门及时调拨重建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金融部门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扶贫部门积极争取扶贫项目资金;林业部门做好木材砍伐指标的安排和沼汽池建设的指导工作;卫生部门做好改厕的指导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整村搬迁的项目立项;物价部门加强对建材市场物价的监管。
(三)鼓励社会参与。动员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人投资等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加强监督管理。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各地要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救灾款和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严格把关,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要切实抓好质量监控,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确保实事实办,好事办好。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建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对重建工作被动的要黄牌警告,并通报批评。对在12月底前不完成重建任务的,除通报外,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向市委、市政府说明原因,乡镇党政一把手要向县(市、区)委、政府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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