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钦政发〔2009〕31号
颁布日期:2009-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政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9年底前制定完善本级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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