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1〕150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和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1〕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7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工作,使全市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餐厨废弃物和其他残渣油脂、收集、运转、处置的监管得到进一步强化,“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地沟油”炼制食用油行为受到严厉打击,严防和切断“地沟油”流入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重点工作
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存死角、不落环节、不留盲区。多管齐下摸底排查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为重点整治区域。重点环节:餐厨废弃物排放及收集运转环节,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食用油流通销售环节,餐饮和消费环节。重点对象: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个人及生产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油脂化工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小食品厂、食用油销售者、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餐馆、快餐店、餐饮摊点、火锅店、农家院以及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小餐桌、企事业单位食堂、医院食堂、矿区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整治对象。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和其他残渣油脂排放行为,严防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各级要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市政管理、环保等部门,抓紧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依法严惩违规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格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并建立台账制度。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禽畜屠宰、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的监管,严防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二)严格餐厨废弃物和其他残渣油脂收集转运处置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要组织市政管理等部门,进一步抓好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转运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资格条件。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及其周边区域的巡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夜查,依法严惩违法收集、转运行为,并做好跟进查处工作,严防流向非法加工环节。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禽畜养殖场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禽畜。
(三)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以跨区域生产、销售企业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储转运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对摸底排查发现的线索要逐一甄别,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组织专门力量明察暗访、蹲守跟踪,有效掌握、收集和固定证据,摸清销售去向及下游企业,迅速捣毁炼制存储窝点,并同步展开后续的案件侦办工作。
(四)认真核查有关生产企业,深入查找案件线索。各级要组织质监、发改、工信、环保、工商、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摸清本辖区食用油、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企业的底数并逐一进行核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要认真核查进料、出油记录和资金往来帐目等情况,现场察看实际生产情况,凡发现购入原油来源可疑、进料与出油数量明显不符、大量购买使用活性白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生产企业与粮油企业、食用油包装材料企业等有资金业务往来的,要迅速采取措施深入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查清原料、设备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全面侦破产供销网络。
(五)加强对食用油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食用油。各级要组织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油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商场、超市、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食品摊贩、火锅店等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抽验频次,凡发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用油的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要进行重点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六)开展集中侦办“地沟油”案件会战,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前期案件侦办经验,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地沟油”破案会战。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努力做到全环节侦破,彻底摧毁犯罪利益链。加强对跨区域案件侦办工作的协调力度,重大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七)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我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配合自治区抓好对食用油和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外购原油、成品油加工分装的监管。按要求落实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格和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资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要求落实进一步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规范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和办法,鼓励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定点采购食用油。有关部门要加强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标签标识监管,重点抓好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的规范和管理;完善利用废弃物和其他残渣油脂加工生产生物柴油等许可管理制度,强化饲料生产许可审查和用油方面的审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迅速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专项行动。要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生产经营。
(二)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区间、部门间案件线索通报、反馈和查处侦办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跨区域侦办的“地沟油”案件,涉及到的地方要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各级食安办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细化监督抽验、线索排查、案件侦办等具体工作方案,多管齐下、高效衔接,全面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行政检查和问责力度,对许可审查不严、打击整治不力、“地沟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有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地沟油”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各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建立落实“地沟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和举报人保护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包括违法企业内部人员提供线索,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五)做好舆情引导和信息报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作用,大力宣传专项行动进展及成效,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掌握、核查舆情热点线索,妥善回应社会关切,树立公众消费信心。从2011年10月起,各县区以及有关部门于每月3日前形成上月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12月8日前形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公安局(联系电话:2827358),由市公安局汇总后报市食安办(联系人:陈建统,联系电话:3892511,邮箱:[email protected]),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