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2〕296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政管理局、
市综治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3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200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由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弱势群体,也是社会最底层、最需要帮助的人群,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各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法规与政策的基础上,各级职能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如: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等六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发〔2007〕34号),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教育局等八部门下发《全市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梧民发〔2012〕7号)〕,部门层面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得到不断加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各尽其职、多管齐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管理和保护水平,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明确分工,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较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一)民政部门。
全面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公安部门。
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加大对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采集生物检材和检验比对工作,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依法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自愿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对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按照桂民发〔2007〕34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或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查询受助人员的户籍信息,协助做好救助站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
(三)市政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或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
(四)卫生部门。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财政部门。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的保障工作,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教育部门。
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帮助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
(七)司法行政部门。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人社部门。
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工作的文件规定,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教师的职称评聘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
协助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住建部门。
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落实好救助管理机构建设用地。
(十一)综治部门。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综治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对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影响经济秩序和治安稳定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十二)共青团、妇联。
积极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动员、组织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
(十三)残联。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训练、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2012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梧政办发〔2012〕222号),标志着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当地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作的良好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深化部门合作内容,拓展合作形式,认真研究和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主动救助常态机制。民政、公安、卫生、市政等部门,要积极开展街头主动救助工作,实现街头巡查工作的常态化。要坚持日常巡查劝导和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原则,在按各自职责做好救助工作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牵头,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区域、地段进行集中救助,切实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民政、市政部门要在辖区内的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公布救助联系方式和地址,方便流浪乞讨人员的求助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人员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人员的良好氛围。
附件:梧州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
梧州市流浪乞讨人员
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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