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黔府函〔2013〕24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
原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准实施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请示》(铜署呈〔2011〕1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石阡县国荣乡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所确定的保护原则、保护层次及保护范围。其中,核心保护范围为:东至梓潼宫,南至楠桂桥,西至周正富民宅,北以周正云民宅为界,面积7.75公顷。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至下苗寨,南至楠桂桥以南20米,西至周正富民宅以西40米,北至国荣乡公路为界,面积16.63公顷。
二、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内容、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及建设控制要求。重点保护楼上村传统布局、整体风貌、重点建筑物和“北斗七星”树,对村落进行整体性保护,突出文化内涵,整体保护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的物质性要素和非物质性要素。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及时整治影响名村整体风貌的建(构)筑物。
三、原则同意《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核心保护范围用地7.75公顷,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和公共绿地占总用地比例分别为63.35%、6.06%和28%。
四、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
(一)《保护规划》是指导楼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统筹保护区内各项整治与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紫线管理。
(二)要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重点地段整治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整治规划。
(三)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石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石阡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备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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