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请予支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复审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的函
市政府关于请予支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复审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的函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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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请予支持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复审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的函
安府函〔2013〕307号
省商标局:
“安顺金刺梨”是我市独有的野生资源,是我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从野生中发现,后采取提纯复壮、大田栽培并逐步推广而形成的地方独有特色品种。经农户扩大种植、市政府有关部门评估,因其生态、景观、社会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良好的药用价值。安顺市人民政府从2011年开始大力推进“安顺金刺梨”产业化发展。并责成安顺市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7月2日正式受理,受理申请号为“1146909”。2013年4月9日,国家商标局以安顺农业技术推广站申请的“安顺金刺梨”商标与安顺市西秀区岩腊绿色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并已注册的第10271917号“金刺梨”名称近似为由予以驳回。被驳回之后,经市有关部门与安顺市西秀区岩腊绿色生态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商转让或建议自行提请撤销未果的情况下,安顺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13年5月2日,委托贵州省德华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再复审,2013年6月29日正式呈报了申请复审的理由等文件,至今,复审仍在进行中,尚未答复。
为持续、有效地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中推进“安顺金刺梨”产业的发展,维护全市种植经营各类主体同等享有“安顺金刺梨”公有商标的权益,更好地带动和促进农民增收,特请省商标局继续给予指导支持,帮助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安顺市农业技术推广站提请的复审理由进行复审,并给予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其主要理由和依据是:
一、安顺农业技术推广站呈报的《复审理由》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复审理由》附后。
二、“安顺金刺梨”名称中“安顺”具有特别含义,也可不算地名一是“安顺市”才为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二是“安顺”的“安”取“平安”之义,“顺”取“顺意”、“顺利”之义。取名注册“安顺金刺梨”商标,意指发展“安顺金刺梨”、食用“安顺金刺梨”,均会带来“平安顺利”和“平安顺意”。而且,“安顺金刺梨”已得一定的社会公认和市场认可,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好品种、好品牌。
三、“安顺金刺梨”是安顺市人民政府率先主导产业化发展的地方农业特色产业
“安顺金刺梨”前称为“安顺无籽刺梨”,符合“刺梨”的植物学概念。基于其为安顺独有(种源树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老落坡林场内)、商品受社会认可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资源优势,安顺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推进安顺金刺梨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出台文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加速推进“安顺金刺梨”产业化发展。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种植14万亩,到2015年将达到20万亩,种植大户上百户,具有了一定的规模,推进精深加工等保障产业化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也在同步落实。并且,《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文件明确,“在‘十二五’期间支持安顺发展20万亩金刺梨”,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出席三次全市“安顺金刺梨”产业发展推进大会,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且在2011年11月8日的第一次推进大会,会标及有关会议文稿均以“安顺无籽刺梨(安顺金刺梨)产业发展推进大会”定名,新闻报道及宣传均按此定位,社会各界皆知,近两年来,各级媒体都有对“安顺金刺梨”的宣传报道。
因此,“安顺金刺梨”的政府主导性和公有性明确无误,不容也不应由个别主体占有。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并请继续给予具体帮助指导和支持开展相关评审、注册工作,促进安顺经济社会发展。
此函。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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