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3〕8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4日

安顺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34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12〕4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县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而安排用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三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在中央补助营养改善计划学生每生每天3元的基础上,每生每天提标补助1元,配套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资金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800元,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市、县提标补助资金根据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上年度实际学生数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教育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严禁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以及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执行集中到县(区)教育核算中心报账,实行分校核算,集中管理,结余滚动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县(区)教育核算中心要指导学校科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加强学校报账管理,加大票据审核力度,确保专项资金支出真实性。

第六条市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教育部门将中央资金和市级提标补助匹配资金预算分解到县(区)。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提标补助应匹配的资金一并向同级教育部门下达预算,教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生实际用餐人数将各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验收后,由学校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

第八条学校教师、领导执行自费陪餐制度,按学生用餐标准缴费,陪餐所缴纳的陪餐费必须如实登记并执行“收支两条线”,陪餐费按月缴入教育核算中心营养计划改善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第九条根据黔府办发〔2011〕134号文件精神,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单独开立银行营养餐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营养餐食堂辅助账簿,做到日清月结,切实解决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周转备用金管理不善的问题。

第十条寄宿制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和物资台账必须单独设账,不能与学生早、晚餐混合做账。严禁用学生用餐名册或学生名册作为营养改善计划的报账依据。严格执行学生用餐人数实名制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县(区)要将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堂物资管理。学校要明确食堂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监管。食堂所有原材料要做到先进库,按县统一制定的进库登记表如实填写、明确验收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索取相关票据(发票、食品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原材料出库要按县统一制定的出库登记表如实填写,领用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监督使用。食堂管理人员每月对营养改善计划物资盘点一次,每学期结算一次,盘点和结算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签字审核,杜绝物资流失。

第十三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各类相关资金进行统筹,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餐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大宗原材料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地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学校负责依法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和物资盘点;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膳食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和次年3月31前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汇总上报受助学生人数、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结余以及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十五条市、县(区)财政要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等经费开支。县(区)要将因实施营养计划而新增的食品配送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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