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1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7〕10号)文件(以下简称“黔财综〔2007〕10号文件”)要求及中央、省关于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各项资金政策,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现对《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暂行)》作出调整。修改后的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运行程序规定如下:
一、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各项资金及依据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计提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计提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
3、教育资金。计提依据:《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11〕73号)。
4、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依据:《贵州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11〕72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1〕1号)。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提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6、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计提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2号)。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计提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2〕172号)。
二、计提基数及比例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计提基数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价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按计提基数的3%计提。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计提基数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按计提基数的20%计提。
3、教育资金计提基数为: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教育资金按计提基数的10%计提。
4、农田水利资金计提基数为: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计提基数的15%计提。
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提基数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价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计提基数的6%计提,并在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6、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计提基数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入按计提基数的3%计提。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计提基数为: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按计提基数的3%计提(补缴土地价款按补缴金额扣减相关成本后的余额的3%计提),在收入到位时作成本性支出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
三、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及部分计提资金管理
(一)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基数计算公式为:
1、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总价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
2、补缴土地价款:补缴金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相关土地成本。
(二)分成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财税分配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市发〔2009〕12号)相关规定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分别为:
1、城区六个办事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分成基数按照省、市、西秀区1:6:3进行分成。
2、西秀工业园区及西秀区各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分成基数按照省、市、西秀区1:3:6进行分成。
(三)部分计提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市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根据西秀区实际需要划转西秀区。
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并根据市、区两级保障房任务情况分别下达资金。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程序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成交后取得的总价款及补缴土地价款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办理缴库手续。国土部门按照规定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由国土部门代收代缴。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缴库依据。出让地块情况较为复杂、出让金额及成本金额较大的,由国土部门根据成本构成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清算,清算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本依据;其他地块的出让成本由国土部门提供成本构成的原始凭据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清算,清算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本依据。
3、国土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成交后取得的总价款及补缴土地价款应按照黔财综〔2007〕10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净收益、计提各项资金按宗地进行清算,同时填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4、财政部门对《缴款通知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后由国土部门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做好专账登记。
5、财政部门按照黔财综〔2007〕10号文件相关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专账(即登记账),按宗地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支出,国土部门也应建立台账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支情况,每季度末国土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支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计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业务费同国土部门核实后按年初预算安排拨付,特殊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支出实行宗地清算、当年解缴、当年拨付原则。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已入库的地块,国土部门提出成本返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核实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统一拨付给国土部门。
六、《缴款通知书》的使用
《缴款通知书》一试六联。第一联:国土部门留存作台账记录使用;第二联:财政部门作收入记账使用;第三联: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留存;第四联:财政部门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凭据留存;第五联:市土地储备中心留存;第六联财政部门作报查联留存。
七、适用范围
本运行程序主要适用市本级。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的核算及各项资金的计提作为市级对各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的指导依据。
八、本运行程序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付流程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
附件1:
安顺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支付流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成交后,市财政局综合科及经济建设科根据国土部门填列并盖有国土部门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及成本进行复核,复核后加盖市财政局公章,缴款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及国土部门)根据盖有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办理缴款手续。
二、市财政局国库科、综合科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填列事项分别登记入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成本(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拨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已入库的地块,国土部门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返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及核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本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对口支出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指标将资金拨付国土部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拨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费的情况按照年初预算安排分别拨付国土和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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