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0〕14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1月5日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供知识产权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03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充实知识产权执法力量,改善知识产权执法条件,提高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场、超市、药店、各类展会等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业等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部门:市文化和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广电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1、由牵头部门按照监管领域于2010年11月26日前负责制定全市打击侵权盗版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复制传播、批发销售各类盗版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的各类侵权盗版活动,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使用侵权盗版软件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位OK曲库内容管理,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4、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
5、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管力度,推进各级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和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广电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1、市工商局负责于2010年11月26日前制定全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尤其是驰名、著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世博会标志专用权、亚运会标志专有权、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运动会特殊标志。
3、保护企业合法的商业秘密,依法查处盗窃、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保护企业合法的名称权,依法查处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5、严厉查处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打击规模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6、加强对互联上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和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等
1、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于2010年11月26日前制定全市保护专利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故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3、深入各地区重点生产企业,检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产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质监局、市畜牧局
配合相关: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和体育局(新闻出版,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1、由牵头单位按照监管领域于2010年11月26日前负责制定产品生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进出口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针对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文化和体育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1、由市商务局负责于2010年11月26日前制定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5、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配合部门:市监察局、市知识产权局等
1、牵头单位按照监管领域于2010年11月26日前负责制定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体工作方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获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追究制
建立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组织机制和责任制。设立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督办重大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加强宣传,诚信自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市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报道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积极组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逐步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专项行动中,牵头执法部门需要公安、工商等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支持。
(四)沟通信息,健全机制,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管理体制
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于每月7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牵头责任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抓好信息交流。对在执法工作中查处的群体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明确目标,加强督查,扎实推进,全面完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1、明确目标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个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责任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提出的明确要求,在2010年11月29日前制定完成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行动实施计划,主动积极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开展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2、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者,给予相应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支出,市级举报奖励办法由知识产权、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3、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和工作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区)、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总结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牵头责任部门,应于2011年3月15日前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书面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20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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