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双峰寺水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双峰寺水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2〕209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双峰寺水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1日

承德市双峰寺水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双峰寺水库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核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61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77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1]1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双峰寺水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适用于双峰寺水库所有建设项目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二)实行计划管理原则;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原则;

(四)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筹集:

双峰寺水库建设资金的筹集本着“争取上级资金为主、拓宽筹资渠道、创新筹资手段、加强信用建设、防范财政风险”的原则。借助国家当前大力扶持水利建设的政策优势,努力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利用优惠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举全市之力,共同完成我市“一号水利工程”的建设任务。具体筹资渠道为: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通过政府投融资平台或组建实体(集团)筹集的资金;

(五)银行贷款;

(六)地方政府债券;

(七)以BOT融资方式筹集部分单项工程建设资金;

(八)其它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工程投资(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独立费(建设管理费、生产预备费、科学试验研究费、勘测设计费),以及其它应由工程支出的建设资金;

(二)移民补偿投资。包括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建筑物补偿费,零星树木补偿费,工副业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设施补偿(含远迁安置地、就近安置地),出村路,搬迁补助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费,包括公路复建,铁路复建,输变电复建,电信复建,广播电视复建,军事设施复建,文物古迹复建,传输系统处理;防护工程;库底清理;其它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勘测设计费,实施管理费,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等;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其它应由移民资金支付的资金;

(三)水土保持工程投资;

(四)环境保护工程投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八条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作为水库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向管理局委派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双峰寺水库建设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的管理执行《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承财会[2008]5号)。

第十条管理局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与专项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局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分析检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管理局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项目投资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组织、申报实施专家论证制。凡纳入《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规划的项目,其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全程监管体制。双峰寺水库工程项目全部、全过程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畴,实行“先评审,后确定预算;先评审,后招投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管制度。工程变更要严格按照“先申报、后评审、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1.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7.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8.其它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情况。

(二)管理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3.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技术变更及其它隐蔽工程,管理局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市水务局同意后,经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现场认定并签字确认,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4.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市水务局按照《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投资批复,分年度、分项目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计划须经市财政审核通过后,按“工程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管理局应按月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月度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未报送用款计划的不予支付资金。

(二)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填制“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同时提交资金支付的凭据:中标通知书、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协议、工程完工进度表等相关资料,经监理单位、评审机构、施工单位签章同意后报送管理局。

(三)管理局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经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章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依据管理局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及“工程建设合同”对“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直接将专项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五)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控制在工程合同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六)为保障农民工权益,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提取5%农民工工资风险保障金,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没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再行拨付施工单位。

第六章专项资金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制。由市审计局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计工作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按照《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规划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项资金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中央、省下拨的专项资金,地方安排的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专项资金投向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专项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截留、转移、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项目建设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预算、随意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专户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报表是否齐全、合规、真实、准确;

(五)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其它应纳入专项资金审计范围的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组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七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方式如下:

(一)考核对象为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建设内容是否按规划要求如期完成;

2.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行业的标准要求;

3.项目建成后能否实现预期目标。

(二)绩效考核的程序及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的自我评价,形成详实、可信、全面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市财政局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考核组,根据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查询资料、实地查看、专家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考核小组出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三)绩效考核指标

按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全面性与简明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设置“分层次分项目”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相应指标评分,对项目作出总体考核评价意见。各项工程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根据每个工程的建设内容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经有关专家论证后,作为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单独制定下达。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长效监管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成立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组,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并对专项资金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市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管;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要提前介入,全程监管,加强预防;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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