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政办〔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完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原《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终止使用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0日
廊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我市三河市东部山区为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预防区,香河、霸州、文安、大城等地近年发生地裂缝及周边地区为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监测、预防区。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冀办字〔2012〕30号),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事发地政府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应急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事件。加强对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防治指挥部);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由市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请求,由省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对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民政局主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军分区、武警支队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以及廊坊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县(市、区)对事发地进行紧急救援;按规定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县(市、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防治和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单位工作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市国土资源局与气象、水务、地震等部门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要会同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都要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县(市、区)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速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速报的内容。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当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并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县(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由省政府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和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由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我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市、区)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预备役、现役部队赶赴灾区,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赶赴灾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事发地政府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以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对遇险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及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地理信息资料(地形图、应急保障图)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廊坊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市水务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因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实况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并与市国土资源行局联合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灾区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介水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灾情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医疗物资支持,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四)治安、交通与通信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公司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电力供应的畅通。
(五)灾害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预警受灾群众避险和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
(七)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及落实工作,并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平时要对其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
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各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资,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八、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罚
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照本预案中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定期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十、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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