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市城区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炭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市城区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炭的通知

〔2013〕151号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燃煤排放污染,切实改善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家、省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以及《廊坊市城区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廊政办〔2013〕132号)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城区范围内实施严格的煤炭质量管制,禁止销售和使用超标煤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煤炭管制

(一)广阳区、安次区和廊坊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城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量大于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

(二)市城区销售、使用煤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销售单位、用煤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销售单位、用煤单位现储存的或新购煤炭,应送市质监局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四)因生产设备特殊要求,确需燃用含硫量超过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的用煤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脱硫固硫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五)用煤单位现储存的含硫量超过0.8%、灰分大于15%的煤炭应送至配煤场进行混配处置,经检测合格达标后可继续使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分别设立检查站,发改、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进入市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联合检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分别在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设立三个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煤炭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二)发改部门应将设置的配煤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对城区储存煤炭和新购入煤炭进行监督检查,并送市质监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三)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用煤单位燃煤烟气排放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处罚力度

(一)对未按要求使用超标煤炭的用煤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封存或清除超限煤炭。

(二)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用煤单位,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对未按要求销售超标煤炭的单位,由发改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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