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亲属涉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亲属涉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亲属涉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豫食药纪监〔2013〕2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亲属涉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纪检监察室。
2013年11月26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亲属涉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预防其为亲属在食品药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规避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级有亲属在辖区内从事与监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称亲属,是指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的下列亲属:
(一)配偶、子女;
(二)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对有亲属在本级局监管对象中任重要职务的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有亲属在本级局监管对象中担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企业领导层以上人员及质量负责人的,工作人员应在该亲属任职的第一个月内,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涉及班子成员的,相关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附登记表)。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将相关工作人员上报内容做好统计和建档备案,每年通报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在以下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进行回避:
(一)在审评审批、认证检查、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工作时,与申请产品注册、行政许可、质量管理认证和被查被罚企业人员有亲属关系;
(二)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与提出行政复议方有亲属关系;
(三)在听证工作中,与提出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说情、打招呼等,明示或暗示其他工作人员为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检验报告,降低或取消门槛、放松或放弃监管、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其他工作人员对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检验检测,帮助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
(三)向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泄露工作秘密,给监管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
(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打压报复行业竞争者,或强迫监管相对人违背意愿与亲属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应当追究以下责任:
(一)对应报而未报告亲属有关情况,或漏报、瞒报、迟报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本规范第六条情况未回避或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本规范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4年元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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