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12]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一、开封市商标奖励办法(汴政〔2009〕55号)

1.第三条修改为:市政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通报表彰。

2.第四条修改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荣获“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第五条市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区级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县级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负担。

4.第八条修改为:为鼓励市工商部门积极推动商标战略,市政府根据部门创建商标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必要工作经费。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意见(汴政〔2011〕66号)

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第(五)项中“市政府设立名牌培育基金,市财政每年拨付20万元专项用于名牌的服务、培训、推荐、申报工作;市政府设立名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鼓励重点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修改为:“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且农林牧渔企业年税收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年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区级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区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县级企业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负担。为鼓励市质检部门积极推动名牌战略,市政府根据部门创建名牌工作开展情况安排必要工作经费。”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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