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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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2〕129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抽样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并及时予以依法取缔。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烟草局。
(二)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洛阳海关、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网站,提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进一步落实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
(四)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法院、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充分发挥市检察院、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的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建立和完善执法衔接机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市检察院要联合市公安局积极推进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与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的快速移交和有效监督。市财政局对平台建设所需经费要给予支持,确保平台建设及时完成并正常运行。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检察院、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法院、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一)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区域,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六、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强化社会惩戒。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政府信用办、人行洛阳支行。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10和各级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
牵头单位: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
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法院、检察院。
九、落实相关法律制度
认真贯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相关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责任单位: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逐步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一)建立和完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跨区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能力。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洛阳海关、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质监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烟草局。
(二)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洛阳海关、洛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负总责,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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