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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渑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文〔2015〕20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渑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三政文〔2015〕20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实施渑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请示》(渑政文〔2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2011〕61号印发)精神,原则同意你县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办公类及工业厂房类每平方米征收60元,住宅类及商业服务类每平方米征收70元。同时,停止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三、你县应当按照《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贯彻执行。
此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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