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渑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文〔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渑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三政文〔2015〕20号

渑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批准实施渑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请示》(渑政文〔2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2011〕61号印发)精神,原则同意你县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你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办公类及工业厂房类每平方米征收60元,住宅类及商业服务类每平方米征收70元。同时,停止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三、你县应当按照《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政策贯彻执行。

此复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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