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政办〔2010〕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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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要求
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工作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逐件提出该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于2010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巨敬涓电话:2511127),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主办部门提出“继续有效”或“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一并报送该规范性文件的正式书面文本、电子文本及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实体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由机构改革后承担该项工作职责的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20日至10月1日结束。各级、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于2010年10月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各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报本级政府。汇总后的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2010年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精干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切实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级、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要组织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对不能按期完成清理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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