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 〔2015〕 111号
颁布日期:2015-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11日

周口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积极培育周口自主品牌,着力提升周口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品牌辐射力,激励和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周口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周政〔2014〕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标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依法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第四条商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是指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且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以及当年被核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六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奖励5万元。

第七条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兑现。

第八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同一商标,在本年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期限届满重新认定,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在我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当年,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对为培育、争创、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嘉奖。

第十二条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示范企业、河南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市、区)及企业称号的,市政府给予通报嘉奖。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的获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市政府撤销其奖励并将奖励资金收回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获得奖励或被确认为示范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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