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电子记账应用,加大信息管税和税源监管力度,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09〕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2011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总体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财税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分批、先重点行业后全面铺开的原则,对商业、修理修配业符合税控收款机强制推行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先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分步分批推行步骤,两年到位。

三、推广应用范围

全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旅店、洗浴、娱乐、餐饮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商业零售、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通过购置税控收款机开具。

目前使用POS系统(销售时点信息系统)、MIS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需对其实施税控改造。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推广要求分别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四、推广应用步骤

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面启动全市推广应用工作,全市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纳税人均应按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地税系统推广应用步骤由地税系统另行下发)。

鹤岗市国税系统于2011年6月启动商业、修理修配业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推行工作,2011年8月启动商业、修理修配业的企业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推行工作,计划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强制推行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国税系统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5月31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两级国税机关成立推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推广应用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2.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国税局对所辖商业、修理修配业纳税人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按发票用量大小和平均每份发票开具金额,排出上线先后次序,合理安排上线时间。

3.做好业务准备。规范税控收款机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操作规程等工作,并建立相应制度和办法,组织印制《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通知书》等税控收款机业务管理表证单书,做好相关系统的设置工作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确定具体的推广对象。各县、区国税局根据省国税局规定的推行范围,确定应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具体名单,进行造册登记,并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5.制定推行工作方案。根据推广需要,市国税局制定国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对推广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安排。

6.实行税控发票有奖办法。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实行税控发票有奖办法。

(二)第一推行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组织策划全市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目的、范围、推广办法,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2.6月1日至10日,各县、区国税局对确定应推广的纳税人进行动员,对确定应推广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置机器。市国税局与服务单位积极协调,提出第一批推行期间及后续推广工作要求。

3.6月11日至30日,由确定应推广的纳税人自行选择税控收款机机型,市国税局负责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税控收款机使用培训工作。做好发票供应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7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并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4.自7月1日起,第一批推广的纳税人开始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各县、区国税局要全程跟踪、掌握纳税人购置、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第二推行阶段(8月1日至10月15日)

1.8月1日至10日,各县、区国税局对确定应推广的纳税人进行动员,对确定应推广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置机器。市国税局与服务单位积极协调,提出第二批推行期间及后续推广工作要求。

2.8月11日至31日,由确定应推广的纳税人自行选择税控收款机机型,国税系统负责联系技术服务单位做好纳税人税控收款机使用培训工作。做好发票供应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9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并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3.9月1日起,第二批推广的纳税人开始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各县、区国税局要全程跟踪、掌握纳税人购置、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情况,及时发现、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10月15日前完成省有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强制推行范围内纳税人的推行工作,结束2011年度的推广工作,对推行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推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要组成由国税、地税、质检、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行工作。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进行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税务部门制定。国税、地税、质检、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在用非税控机器的改造,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加以解决,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经济秩序。

(三)加强政策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在新形势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会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让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索要税控有奖发票宣传工作进商场、进厂矿、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理解和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监督与反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执法监督,严防违规问题发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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