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鸡政办发〔2011〕 71号
颁布日期:201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1〕7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时能够得到有效救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从2011年1月起,各区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政策配套、管理规范、资金落实、便于操作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临时救助实施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探索完善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措施,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2.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

3.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4.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5.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救助范围

1.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4.“两节”期间需救助的困难群体。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等因素,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不在临时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状况、救助资金状况、被救助家庭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可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对能采取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的一般不采取现金救助。

原则上1个家庭1年内只能申请享受1次临时救助。

三、申请救助程序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鸡西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申请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评议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评议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及初查公示结果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申请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薄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4.造成暂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申请临时救助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无异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后,将材料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及审核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3日,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同级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各区民政局要将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复审。

申请现金和实物救助原则上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简化申请审批程序,特事特办。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可直接受理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领导签字盖章,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实施救助。

申请服务的,区民政局自行组织实施。

四、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1.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2.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3.临时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照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1.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者专账,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各区民政局要按月或者按季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收入、支出台账和临时救助家庭备案登记,及时整理、装订临时救助款物发放明细表,按时上报临时救助工作月、季、年报表。

3.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临时救助资金时,应当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发存折到代发银行网点领取,领取实物救助时,应当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4.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在办理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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