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办法》业经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佳木斯市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和政策的积极性,广开增收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争取资金和政策奖励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国家、省为市政府争取到位的各类资金和单独支持政策均纳入奖励范围。需要政府匹配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确定是否纳入奖励范围。
二、具体奖励办法
(一)争取无偿资金奖励办法。
1、基数的确定。由市政府根据各职能部门向上争取资金前3年平均数作为考核基数,基数内不计奖,对超基数部分计算奖励。因国家、省新出台重大政策或新上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考核基数。
2、奖励标准。各职能部门争取到位的项目无偿资金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办法兑现奖励:1000万元以下的,按5%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3%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争取资金额度分段计算。
(二)争取政策奖励办法。
争取政策奖励包括:一是政策资金一体化的,不另行单独奖励,按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二是只有政策没有匹配资金的,按政策效应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争取有偿资金的奖励。由市政府根据资金使用年限、优惠利率等,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额度。
(四)奖励资金由市政府预算安排拨付。
(五)除物质奖励外,对在争取资金和政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三、考核兑现办法
成立市向上争取资金和政策考核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郝敬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考核基数的确定、到位资金情况的审核等项工作。每年年末由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的部门申报争取资金、政策情况并提供佐证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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