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0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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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4月29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
按省部署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上述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在乡镇或村连续服务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并按规定给予适当住房补贴或住房政策优惠,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完成省定计划外,根据实际再适当扩大大学生到村任职规模,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从未实现就业的往届、应届农村高校毕业生中进行选聘,逐步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一名高校毕业生任职,每人聘期为2年,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可连任,不合格的重新选聘。高校毕业生是党员的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是团员的任村委会主任助理,并可同时担任村团支部书记,协助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开展工作。所需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由当地财政负责。此项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团市委负责。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市地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可在初试总分中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
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全市街道、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空余岗位进行调查登记,保证每个街道、社区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25元,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岗位挖掘、人员招聘与管理工作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市人才中心,由市人才中心代办相关落户手续。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人均2万元捆绑式贷款政策,最高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此项工作涉及的社会保险扶持和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由财政、劳动部门负责。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并在劳动部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省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工作涉及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由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负责。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市、县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需要,逐步筹建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机制,以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在佳木斯市创业孵化园中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专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并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逐步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和高科技企业,要更多地优先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把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纳入工程和项目计划中,对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新上项目聘用人才与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沟通机制,发挥相关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服务作用。
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型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省财政按每个高校毕业生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考核合格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由省财政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收。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公开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市本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在教育、卫生、农业、畜牧、科研院所等部门新增20个见习基地,组织500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12个月的见习,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管理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也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人事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劳动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服务以及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统筹等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编委办、经委、民政、军分区、工商、税务以及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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