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七政办发〔2012〕19号
颁布日期:2012-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于2012年4月下旬至9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有效降低一般事故量,全面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食品药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方面。

(1)私挖滥采、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

(2)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瓦斯超限作业,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0)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1)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擅自动用火工品生产或煤矿之间串用火工品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2、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4)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5)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6)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7)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交通方面。

(1)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4)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

(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7)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4、建筑施工方面。

(1)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

5、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7)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经营性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

(10)消防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6、危险化学品方面。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3)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或试生产到期后,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7、烟花爆竹方面。

(1)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2)非法经营含有氯酸钾烟花爆竹的。

8、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2)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3)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15)。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5月7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迅速动员部署,与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同步推进,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6月30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建立区县政府、公安、安监、国土、工商、建设、交通、质监、工信、监察、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主动作为、协调一致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同时,将对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突出问题狠抓源头治理,深挖严查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7月1日—8月31日)。

市安委会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单位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市安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9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将对“打非治违”全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准备迎接省委省政府及各上级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工作,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提前总结、提前分析,将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通过上级督查检查活动向上反馈,推动问题和难点彻底解决。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郭新双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云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孟庆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峰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闫文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能具体负责,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是“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区县长和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区县,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行政处分。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市直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强化打击措施。

(二)实施严厉打击。对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行严惩。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严厉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相关单位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相应区县政府和管委会,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要做到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将“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推动全市安生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转好。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强信息综合。各区县政府、金沙新区管委会、市直中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映“打非治违”工作好做法和取得的工作成效,要在每月初第三个工作日14时前上报上月“打非治违”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各部门工作开展汇总后呈报市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整个“打非治违”工作期间沟通联络、信息上报工作,将联络员名单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传真:8228097。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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