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37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从我市市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和配备标准,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100%的村卫生室实现标准化建设。全市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达到30%;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比例达到50%;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稳定发展的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卫生计生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置乡村医生。村卫生室设置。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全市共设置完善1439个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配置。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岗位数量,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综合平衡服务岗位资源,科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配备。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要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乡村卫生人员统一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与辖区乡村医生统一管理模式,对力量薄弱、人员短缺的村卫生室,应派遣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或者短期派驻,直至村卫生室配齐乡村医生。

(六)严格实施乡村医生考核。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制定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应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每年不少于4次。考核结果作为执业注册和落实各项补助的主要依据。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全市乡村医生培训总体要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本辖区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应用全省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加强乡村医生进修工作。各县(市、区)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3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一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积极争取全省乡村医生进修项目,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三)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学历结构。积极争取全省2016年—2025年乡村医生继续教育项目,选拔中专及以下学历乡村医生,到省内中、高等卫生专业学校学习。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县级政府可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四、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建立完善多渠道补偿政策,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乡村医生补助渠道,提高补助水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在原有基础上,将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也要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照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其中:中央3元,省级2元,县级2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五、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一)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以乡村卫生一体化为抓手,支持鼓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促进乡村两级卫生人员合理有序流动。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二)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通过利用好省专项资金、县级财政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以改建、扩建为主,适当新建。村卫生室建设要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村委会、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相结合。村卫生室要求独立设置,医疗用房与生活住房严格分开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均达到省级标准。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预算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等电子化功能。

(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分担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降低其执业风险,改善执业环境。

六、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承担辖区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点人群和行动不便的患者开展主动上门服务。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新农合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除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需要,乡村医生要主动为本村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各县(市、区)2016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签约服务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和养老政策和退出机制

(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年龄60周岁以上、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后给予落实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生活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特别是中医、民族医,村卫生室可以返聘。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政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投入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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