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09〕80号
颁布日期:2009-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伊政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行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即土地一级市场收入。

(二)转让、处置抵押或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收入。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即土地二级市场收入。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后,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补缴的土地差价款收入)。

(六)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出让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价款收入。

二、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

(十)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并严格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

(十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通过开设“土地出让金清算专户”,接纳土地使用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及时缴入国库。

(十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用地单位应持国土部门开具的“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登记单”,按期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清算专户。

(十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民生工程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依法计提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

(十四)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20%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十五)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15%的比例计提。计提公式: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5%,其中70%用于本级农业土地开发支出,30%为上缴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十六)计提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总价款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七)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条件和供地标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否则不予供地或合理削减供地面积;在确定土地出让收入价款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低于最低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财政部门对不当返还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和制止。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缓、免和随意返还土地出让金,更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履行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程序

(十九)在批复涉及民生工程建设以及企业改革用地项目土地优惠政策时,应首先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明确该项目是否应享受相关土地优惠政策。对于按照政策规定申请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的,须在用地单位全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再呈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批准后,方可列入支出预算,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对土地出让收入返还以及投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二十)用地单位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定费用、未全部支付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允许企业占地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登记发证。擅自占地开工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六、严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纪律

(二十一)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重大土地出让金收支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过程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监督,严肃查处。

(二十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随意返还土地出让收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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