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号:鄂环办[2013]296号
颁布日期:2013-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3年上半年,环保部对我省2012年度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情况进行了考核,我省总体成绩并不理想:重金属总量方面,六个重点区域中只有十堰郧县铬削减率达到要求,非重点区域未达到设定的控制目标;还存在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未开展监测、年度计划确立应该完成的重点项目部分没有完成、重点企业达标率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率不高、新建涉重项目未及时履行环保手续等诸多问题;100家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重点企业,有28家企业未全面落实监督性监测要求,有的企业污染因子从未监测过。近两年,广西贺江发生水体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镉超标,我省部分水体出现重金属超标现象,大量事实表明,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势头尚未根本遏止,重金属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解决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的各种问题,加快推进《规划》实施进程,有效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11年-2012年《规划》实施情况看,除十堰郧县铬削减率达到要求外,其它五个重点区域的重点防控元素均未完成目标,有的重点区域主要防控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非重点区域铅、汞、砷排放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与《规划》确立的目标有较大的差距。下一步环保部将组织中期评估,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重,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各地要认真摸清2007年以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底数(包括基数和增、减量),按照《规划》确立的目标与任务,以2015年底为时间节点,采取倒逼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确保达到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凡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底数不清和没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方案的地区,各地要严格控制该地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准入条件,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各市(县、区)可在其非重点区域内探索重金属排放量置换、交易试点,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实现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时,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准入、淘汰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涉重项目的“三同时”验收,确保相关污染防治措施的稳定运行。

二、切实加快规划项目和重金属减排项目实施

各地每年应合理安排规划项目的实施,督导已获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相关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并及时跟踪进展,督促按时按质完成,建立规划项目建设定期调度制度,每半年将规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要加快重金属减排项目实施,重点做好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新、改、扩建污染源深度治理或改造污染源末端治理设施)等减排项目建设,完善减排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确保减排项目取得实效并可核算。

三、切实加强重金属环境质量和排放源监测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省环保厅也印发了“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1〕186号)。各地要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国家要求每年组织对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区域水和大气环境质量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进行监测。各地(尤其是国家划定的重点防控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做好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时,开展针对性防控措施,确保辖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是切实做好涉重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要严格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组织对辖区内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落实相关的监测任务,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按照国家要求、频次、指标开展监测工作,并整理好相关档案资料。至少每两个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至少每半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环境、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是切实督促涉重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工作。要督促辖区内的涉重企业制定并落实年度环境监测计划,做好厂区及周边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要积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情况。

四是强化对辖区内河流的重金属监测,掌握水质变化动态,保障水环境安全。尤其是要将历史上重金属监测超标河流(荆门市竹皮河、利河、南泉河,孝感市澴水、竹竿河,黄石市大冶湖等曾被环保部通报)列为监管重点,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地表水重金属监测,准确监控河流的重金属污染情况,发现有重金属超标问题,要积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措施,并及时上报情况。

四、全面加强涉重企业日常监管

要对辖区内涉重企业全面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依法关闭并拆除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从严查处未批先建、未执行环保“三同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全面实施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督和检查。

要对涉重企业实行“一企一档”,定期对企业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治理设施、应急处置设施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和重金属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企业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符合国家要求,同时落实企业环境管理年报制度,实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要对涉重企业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拆迁不到位、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等,加大督办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予以整治,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要加强涉重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物发生转移。涉重企业搬迁后,必须对其遗留场地必须开展场地污染评估工作,对原工业用地的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对经评估已受污染的场地,必须经治理和修复后方可再开发利用。

要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化工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涉重企业的风险排查,查找环境隐患并督促整改。督促涉重企业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按要求备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演练。

五、积极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工作

对磷化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与冶炼、铅蓄电池与再生铅、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要积极开展行业核查,强化从源头防控重金属污染,坚持防新治旧,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实施区域综合整治,提升监管水平。国家已制定了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我省一批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已列入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凡是2015年底前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都将被淘汰。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步骤,督导辖区内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及时完成环保核查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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