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的批复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的批复

鄂政函〔2014〕24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设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等4家交易所的请示》(武汉政文〔2014〕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你市设立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

二、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注册地在你市江汉区,主要业务为组织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产权交易鉴证、产权经纪、投融资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注册地在你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主要业务为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业务。

四、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注册地在你市青山区,主要业务为组织城市矿产交易、产权交易鉴证、提供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

五、武汉航运交易所注册地在你市硚口区,主要业务为组织开展航运交易、船舶租赁、船舶买卖,提供咨询、评估、结算等服务。

六、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制管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各交易场所要与软件开发机构、第三方托管银行等有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保障交易系统、交易产品和帐户资金安全高效,上述协议分别报省政府金融办和你市政府监管部门备案。

七、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进行综合监管,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的要求,审核公司章程、市场管理制度、交易产品和交易规则。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等4家交易所要按照《关于湖北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交易,新增交易产品、交易模式等重大事项变更,需经省金融要素市场战略规划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武汉市人民政府负责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明确各交易场所的市级主管部门,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加强交易产品的统计监测,维护交易秩序,确保交易规范、健康、有序运行,切实保护投资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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