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卫生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系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5月6日,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决定由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市县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保留正厅级。会后,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省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11〕第15号)。目前,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为了使部门管理机构与主管部门之间工作协调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和省委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厅的关系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是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省卫生厅主要通过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省局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安排等重大事项实施管理。省卫生厅应加强对省局的管理。省局应自觉服从省卫生厅的管理,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工作。
二、省局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工作。省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由省卫生厅向省政府呈文;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省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报告省卫生厅。
三、省局按照“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报经省卫生厅同意后,也可向有关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四、国家部委因工作隶属关系直接发给省卫生厅、涉及省局业务或应由省局办理的文电,省卫生厅应及时转送省局办理。省局参加国家有关会议后,应将会议精神和内容报告省卫生厅。
五、省局根据工作职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卫生厅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审议。省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权责范围内拟定的属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指示、命令,由省局按程序发布,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省局,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省局参加。
七、省局的外事工作,按照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限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省卫生厅批准外,省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省局的副厅级以上人员出访,由省卫生厅报省政府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省局基建、计划、劳资单列,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
九、省局的机构、编制、职数单列。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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