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19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成交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未按规定缴清全部价款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运作单位应积极协助征收单位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各项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市财政局根据政策规定按土地出让总价款计提34%的资金,即10%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含政府统筹资金5%)、3%的水利建设基金、1%的农土开发资金(出让面积×47元/平方×15%)、5%的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3%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保基金、5%的偿债资金、5%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和2%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业务费。计提的各项资金分别划入对应资金科目,其余66%作为土地出让净收益缴入国库。
三、新征储备土地实行统一报批管理。所有新增储备土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呈报审批,批准转用征收前的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支付;批准转用征收后的储备土地,按有关规定实行委托运作,有关报批费用由各运作主体筹措。
四、严格按批准的用途和容积率使用土地。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应按《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继续对娄底经济开发区、市城投集团、万宝新区等单位实行优惠政策。
1.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过程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5%的偿债资金、2%的征收业务费后,其余93%的土地出让收入拨付开发建设单位。
2.娄底经济开发区、市城投集团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经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34%的资金,其余66%部分拨付给娄底经济开发区、市城投集团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万宝新区在2015年前除工业用地外的其他经营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31%的资金(偿债资金减按2%计提),其余69%部分拨付给万宝新区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计提的5%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拨付给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用于工业园区和工业项目建设。
六、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出让行政划拨土地筹资用于办公用房等公用项目建设的,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40%,其余60%安排给项目单位,以弥补其建设资金不足,但不得超过建设资金缺口总额。
七、行政划拨土地价格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或者由土地评估所进行评估,在具体操作中,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具体价格由市政府确定。
八、上述政策出台后,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今后市政府原则上不再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对有关项目出台土地出让收支优惠政策。原《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暂行)》(娄政办函〔2007〕15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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