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12 | 失效日期:2014-08-15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2〕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为规范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00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复函》(湘国土资办函〔2008〕22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凤凰园城区。
第二条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中心城区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收回补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或按等面积等价值补差进行土地置换,或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按等面积等价值补差进行土地置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
第四条收回补偿定价原则。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用途、原供地方式及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参考进行合理定价;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批准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进行评估,以评估价的30%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进行合理定价。
第五条因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剩余土地不能单独规划或单体设计的,应当补偿收回,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因公益性项目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选择土地置换的,原则上就近置换。在规划条件允许情况下,按等面积等价值补差置换原建设用地区域内周边储备土地。
第七条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划拨审批时,规划已明确为公益性项目使用的土地,收回该部分土地使用权时退还购买该部分土地所付的本金并补偿其银行贷款利息。
第八条以上补偿标准仅适用于收回地面无建筑物的空地,地面有建筑物的,地面建筑物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原已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的,均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零陵区和各县城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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