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文号:苏工商(办)〔2013〕402号
颁布日期:2013-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民营经济关工委: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江苏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苏办〔2011〕57号)和《江苏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苏工商办〔2012〕24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长效机制,

推进我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民

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营经济关工委建设的重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委有关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文件精神,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高度,从实现中国梦的全局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营经济关工委建设及培养、教育、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重视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自觉支持民营经济关工委的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民营经济关工委组织和机构

1.省民营经济关工委在省局党组领导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全省民营经济关工委的工作。关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省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离退休干部和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关工委设秘书处,聘请3-5名老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2.省辖市、县(区)民营经济关工委由现职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部门领导组成,省辖市民营经济关工委聘请3-5名老同志,县(市、区)民营经济关工委聘请2-4名老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3.乡(镇)成立民营经济关工委分会(工作站),由工商所(分局)在职领导、离退休老同志组成,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三、加强民营经济关工委队伍建设

宣传动员和组织引导老同志积极主动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充分发挥工商系统丰富的人才资源优势,不断壮大关心下一代工作队伍。要发挥并保护好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老同志的积极性。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执行本单位返聘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关工委和老同志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关工委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

省各直属局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同级民营经济关工委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予以保障,纳入工商部门年度预算,省各直属局每年暂按10-15万,县(市、区)级局每年按8-10万标准编制预算。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民营经济关工委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用于资助开展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要改善民营经济关工委的办公条件,各市(县)民营经济关工委要有专门的办公室、工作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要给予保障。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关工委工作的领导。要加强民关工委领导班子和日常办事机构建设,为民营经济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关工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其顺利完成本地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把民营经济关工委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运行轨道,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实现常态化。要把民营经济关工委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统筹安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一起考核,并作为奖惩的依据。各级工商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民营经济关工委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并须积累资料,建立档案,考核内容和评价细则等由省民营经济关工委负责制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3年11月12日

延伸阅读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