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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连政办发〔2016〕17号 |
|---|---|
| 颁布日期:2016-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连政办发〔2016〕1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市区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2〕2号),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高新区、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土地出让收入缴在市本级,分别由市财政集中15%和5%;连云区的连云新城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连云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模式操作,市财政集中比例仍按10%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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