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2日

南京市便民服务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便民服务亭的规范设施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便民服务亭是指,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划设置标准设置,为市民提供购买书籍、报刊等便民服务的临时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便民服务亭的规划、设置、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便民服务亭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文广新、工商、公安交管、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便民服务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便民服务亭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便民服务亭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市容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合理布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

(一)占用盲道、流动人口密集的主干道两侧人行道;

(二)农贸市场、居民小区出入口30米以内;

(三)占用各类检查井和雨、污水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管等部门,制定便民服务亭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便民服务亭设置准则。便民服务亭应当按照规定的样式、色调、用途和位置进行设置。

第九条设置便民服务亭,应当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城市管理局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和准则,以及总量控制的要求,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设置的决定。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容环卫责任制,保持便民服务亭容貌整洁、美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扩大便民服务亭经营面积;

(二)加设遮阳(雨)蓬;

(三)改变便民服务亭原貌或者色彩;

(四)便民服务亭物品放置无序、乱挂设、乱张贴、外立面不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便民服务亭应当规范经营,积极为市民提供报纸、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IC卡、矿泉水等瓶装软饮料销售,以及公用电话、邮政通信、代收费、代充值等便民服务。

便民服务亭经营者不得进行亭外经营,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等物品。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文广新、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门和邮政等单位建立便民服务亭长效管理机制,对便民服务亭的市容环境、经营规范等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便民服务亭容貌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区、街道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各类违章搭建、乱贴乱挂、亭外设摊和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行为,并将便民服务亭日常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便民服务亭经营单位依法经营,依法查处打击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淫秽、色情出版物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书报刊发行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便民服务亭设置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市邮政局依法负责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便民服务亭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现有书报亭应当按照便民服务亭设置规划、准则、经营规范进行出新,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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