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民中心运行中财政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民中心运行中财政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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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民中心运行中财政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民中心运行中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市民中心运行中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2010年4月)
为确保市民中心的正常运行,现对市民中心搬迁和运行中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进入市民中心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二、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平稳过渡。进入市民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运行经费按后勤服务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分类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维持现状,平稳过渡。
(二)认真清理,集中处置。进入市民中心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空闲的资产要认真清理,登记造册,按规定统一处置。
(三)严格规定,严肃纪律。进入市民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运行的各项规定和纪律,确保市民中心的有序规范运行。
三、具体规定
(一)市民中心财务运行模式
为了确保市民中心搬迁后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行,进入市民中心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模式仍然维持现状,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除在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46个行政事业单位)、市校管中心(有21个事业单位)、市民政局(有8个行政事业单位)、市公安局(有2个行政机关)分设财政支付分中心外,其余单位仍实行各自管理的财务模式;资金缴拨统一由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以后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逐步向集中管理过渡。
(二)市民中心运行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市民中心的运行经费根据“维持原状、平稳过渡”的原则,采取“集中管理统一支付、部门管理各自支付”的方法,实行分类管理。
1.集中管理项目
(1)市民中心的水电气、餐饮、会议中心等事务,市民中心公共服务部分和原在市政府大院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涉及的物业管理(含保安、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等),统一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扎口管理,原则上全部实施服务外包。财政按服务外包协议确定的金额安排专项经费。会议中心采用委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会议中心时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租场费等相关费用,并逐步过渡到财政统一集中、统一支付(办法另定)。
(2)市民中心内各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由市信电局统一管理,实行服务外包,经费由市信电局会市财政局统一与外包商核定,市财政局按服务外包协议金额安排专项经费直接支付。
(3)各行政事业单位档案由市档案局统一管理。
2.单位自行负责项目
除上述项目集中管理外,其他项目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负责管理,承担相应费用。考虑现有单位均有文印设备,文印业务暂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添置文印设备,财政不安排资金,为逐步过渡到集中管理作准备。
(三)单位闲置资产的处置
1.进入市民中心的各行政事业单位腾出的办公用房及资产,由单位按资产账目列出清单,并负责清点造册后交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会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监察局对上述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文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四)其他有关事项
进入市民中心需购置的办公家具等,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采购。
1.办公家具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采购,资金由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垫付,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2.厨具及厨房设备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采用服务外包BT的方式,分三年支付,资金由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垫付,并实行政府采购。
3.网络设备及机房建设采用服务外包方式,经费由市信电局会市财政局与外包商核定,并列财政专项经费直接支付。市民中心配套设施及设备,资金由太湖新城建设指挥部垫付,并实行政府采购。
4.其他搬迁费用包括租车运输、打包材料、搬运劳务费等均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5.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办公家具和设备,除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采购的家具、设备以外,能利用的尽可能利用,从现在开始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购置办公家具和设备。
四、相关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市民中心的搬迁和运行工作,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电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分别做好办公家具、厨具、信息网络等设备的购置工作,做好市民中心统一管理项目服务外包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外包单位;市财政局要按照市民中心搬迁、运行方案做好资金的调度安排工作,提出对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中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经费的调整意见,做好闲置资产的清理、登记和处置工作;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市民中心搬迁运行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发现有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办公家具、文印设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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