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市级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加快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开透明。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外贸工作的扶持方向,申报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引导带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外贸事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外贸发展扶持资金主要扶持我市外贸企业扩大出口、调整结构、开拓国际市场以及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
(四)科学管理。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增强资金使用绩效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二)支持组织本地产品出口;
(三)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四)支持企业维护产业安全。
第五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条件,另在《赣州市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程序:每年年初,由企业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出口额或结汇数情况,对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后向当地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证明材料;当地商务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赣州市商务局和赣州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情况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赣州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七条县(市、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应定期对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发挥效益。
第八条赣州市商务局和赣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外贸发展扶持资金的跟踪问效工作。
第九条企业申报外贸发展扶持资金应诚实守信,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欺骗等手段骗取资金,一经发现,将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4年起执行,由赣州市商务局和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原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外贸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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