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我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视和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围绕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加强运动员文化素养,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进一步明确以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体教结合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应促进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共建、联办等方式向运动员倾斜。建立以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普通中小学为主体的业余训练文化教育体系,保证运动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基础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理顺少儿体校的办学体制,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比赛、教练员配备等工作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管理、教师配备及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二、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
(三)改革赣州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市体校)办学体制。将市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管理序列,享受国家义务教育和青少年体育业余训练相关政策,面向全市招生(以体育特长生为主)。学校按义务教育部颁要求开齐开足课程,强化运动员文化教育,突出体育特色,办成一所“德育为首、体育为主、读训并重、全面发展,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体育特色学校。
(四)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地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办好一所本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儿体校),确定重点发展项目。少儿体校要做到有训练场地、有编制、有帐号、有经费、有专职教练。对少儿体校的训练竞赛经费、运动员伙食费、服装费、文化教育经费按有关标准保证到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加大对体校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县少儿体校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运动员训练和文化教育质量。县级少儿体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要坚持积极为运动员文化学习、运动训练和比赛等提供良好条件,切实为本市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培养优秀人才。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为本市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支持,为少儿体校扩大招生范围、引进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和操作便利,促进本市竞技体育人才队伍梯队建设。各中小学应积极支持少儿体校教练员在学校选拔体育苗子,学校体育教师应积极推荐、选送优秀体育苗子进少儿体校参加业余训练。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普通中小学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奖励力度。进一步落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体教结合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若干规定》(赣市教基字〔2008〕14号)文件精神,顺畅优秀运动员转学、升学的渠道,进一步规范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为真正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提供较好的文化课学习条件,拓宽运动员升学途径,为运动员提供更好的文化教育机会。
(六)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与少儿体校建立并强化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反馈和研讨运动员文化学习情况和问题,充分调动运动员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学习效率。教练员对运动员文化学习负有监督责任,要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科学合理安排训练时间,最大限度地缓解“学训矛盾”,做到文化学习和训练竞赛“两不误、共提高”。运动员文化课出勤情况应纳入教练员的工作考核指标。
(七)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从少儿体校运动员的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当前少儿体校文化教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提高少儿体校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
(八)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科学选材,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接受科学系统训练;要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训练规律,合理、科学安排训练量和强度,切实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竞赛体系,将青少年项目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
三、拓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渠道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各中小学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在推动学校体育、吸引学生参与锻炼、培养学生体育运动技能和习惯、发现和输送体育特长生的积极作用;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特色幼儿园要加强业务指导;逐步形成同一个体育项目从幼儿园、小学、初中到高中层层衔接的人才培养链。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各级体育传统学校运动队训练经费的支持,保证学校生均体育经费能够达到学校生均经费的一定比例(不含设施设备费)。
(十)鼓励各中小学、体校参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利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平台和资源,拓展各学校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建立开放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更多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创造接受优质教育服务的机会。
(十一)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逐步研究建立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育才体系。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市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需要,增加重点中学体育特招生数量及特招项目。
(十二)支持和鼓励运动员通过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考或统考形式,进入高校学习。
四、落实运动员就业激励保障政策
(十三)退役运动员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运动员退役后,要充分发挥组织安置的主渠道作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要动员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用人需求,把运动成绩优秀、文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教育能力、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中小学体育管理工作岗位;对经过培训进修取得体育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优先安排到体育教师岗位。各级各类学校可优先聘任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运动队教练员、学生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公安、劳教、监狱等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殊要求,招录思想作风好、综合素质优、法纪观念强且有从警倾向的摔跤、拳击、柔道、散打、武术、足球、射击等项目的退役运动员充实到基层干警队伍。
各级体育部门要根据运动项目的需求情况,每年吸收部分取得安置资格成绩、具备安置条件的退役运动员,根据空缺岗位情况,安排到体校教练员和体育管理岗位。体育部门新建比赛场馆、新增体育设施、新设运动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吸收安置退役运动员。要大力协调驻本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等,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实习提供服务,或直接接收退役运动员就业。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聘用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指导员,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五、完善并落实各项考评、激励政策
(十四)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市体校教学质量评价考证制度,将教育教学质量纳入到全市同等普通学校中进行综合评价和奖励。中小学体育教师课余运动训练应折算课时纳入其工作量,运动员思想教育、文化学习和训练比赛情况要纳入教师、教练的考核范畴。运动员代表国家、省、市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纳入相关学校与文化教师的年度考评,运动员学期文化考试成绩也应纳入相关教练员的年度考评。根据运动员学训情况、输送、升学情况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文化教师和教练员的绩效奖励。
(十五)完善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升学奖励办法。按照鼓励输送、向下延伸原则,重点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训练单位、教练员、体育教师、文化教师等业训骨干的表彰和奖励力度。市属体育、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应允许体校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成立由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市教育、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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